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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入学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09-05-27      来源:互联网

  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1]1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体检标准(报考北京大学医学部考生,招生体检标准见医学部的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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