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 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6.淫秽、迷信、荒诞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 警部队名义的;
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意见稿强调,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