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唐某在外打工期间与同为江西新干老乡的小吴相识,不久唐某便对小吴提出想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小吴将此事告知父亲。吴某提出叫唐某拿出6万元钱来作为女儿的“幸福保险金”。唐某遂将6万元交与吴某手中。2011年10月,小吴与唐某几个月接触下来,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并于2011年12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6万元所谓的“婚姻幸福保险金”。
法院认为,吴某并不是强迫唐某必须支付金钱,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自己女儿今后婚姻生活有一定保障,但唐某将6万元“幸福保险金”给吴某,其给付的金钱含有一定的彩礼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吴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唐某所给付的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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