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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祈福破财,法院判令难讨回
发布时间:2012-02-13      来源:老人报

  本报记者 瞿姝雯

  因为相信“高僧”可以为自己作法消灾,2008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时年65岁的退休工人罗姨被三个女人联手欺骗,盗走了用于作法的15万多元以及金饰一批。时至今日,嫌犯已经归案,距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过去了十个月又二十天,而这笔被盗走的钱款却杳无音信。  

  “这是我们数十年的积蓄,十多万元说没就没了。法院、检察院去过很多次,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说是‘受害者有好多,不只你一个’,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罗姨的丈夫、今年76岁的退休工人黄叔近日来到老人报社向记者述说。

  十三人上当受骗

  “1974年出生,广东台山人,文化程度初中,美容院老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在黄叔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对这位名叫雷娟娣的被告人,仅有这样寥寥几句的规范性的描述。

  而就是这样一个不到40岁的年轻女子,从2004年开始就伙同他人借祈福消灾为由,欺骗盗窃他人财物,一直到2010年4月被捕归案。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记载,已知的包括黄叔妻子在内的受害人,一共有13人,总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元,单笔涉案金额从2万到21万、25万不等。其中,在越秀区中山二路国讯大厦附近上当的一位李姓受害人被盗金额最高,为25万元以及金饰一批。

  “老婆被骗的事情,我一开始是不知道的。当天她从外面回来,对着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对不住你’。”黄叔提及此事,表情有些无奈。得知妻子罗姨被骗去十多万后,黄叔立即和妻子一同去派出所报警。

  此时,黄叔才知道,妻子在南华中路的市场附近,先后碰到三个女子。第一个女子自称是其女儿的工友,问她是否认识一位“高僧”;第二个女人称她认识,愿意带路去找“高僧”;而第三个女子则自称是高僧的孙女,即被告人雷娟娣。

  “高僧”的孙女说,她爷爷算出罗姨被鬼缠身,有难。并要罗姨回家拿钱和金饰交给她爷爷作法化解。对此深信不疑的罗姨回家取出存折到两家银行共取出15万多元,将现金和金饰一同放进一个环保袋内,由“高僧”的孙女代交给“高僧”作法。此时,高僧的孙女叫罗姨先洗手,等她洗完手后,将袋子交还给她,说是七日后才能打开。回家途中,罗姨打开环保袋,发现里面的现金和金饰都不见了。

  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说没就没了,所谓的“高僧”祈福作法只不过是骗子的借口。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的罗姨因此大受打击,又担心子女知道后责怪,情绪一直很低落,经常头痛。

  现在,骗子被抓,案件也判了下来,黄叔以为可以看到曙光了,事情却没有他想像得那么简单。

  “骗子宁愿坐牢,也不肯退钱”

  2011年3月16日,越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5000元,并由越秀区公安分局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随后,雷某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但是,在判决书下达之后,罗姨被盗的钱依然没有消息。黄叔一直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来回探听消息,看什么时候能追回他们的钱,或者是有什么办法追回一部分钱。但上述部门都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只是让黄叔等消息。

  等到龙年的新年都过了,黄叔依然没有等到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知。“有次法官说,骗子宁愿坐监,都不肯退钱。听到这话,我心都凉了。以前,老婆交代我不要让子女、媳妇知道,我们连找个商量的人都没有。好不容易,抓住骗子了,可钱却要不回来了。现在我也没办法了。”黄叔的声音有些低落,脸上满是凄苦的表情。

  后来,实在是“想到头都烂了”的黄叔还是瞒着妻子向子女说了这件事情。结果,子女们也有些怪他们,“现在说给我们听,还有什么用,早怎么不说!”

  黄叔对记者说,事情到现在,只有他一个70多岁的老头子一个人坐公交车到处跑,腰也跑弯了。他也不敢和妻子罗姨提,怕她压力大。“现在一提到这个事情,老婆就头晕头痛,怎么也不肯再提,要不就是说要去跳楼,要死了。”

  “事情发生了这么久,我现在一想到这件事,晚上都睡不着。”黄叔不知道这个案件要拖到什么时候才是个了结,也不知道还有什么部门能帮助到他们。因为去法院、公安局的次数多了,用来查询的报警回执都用到烂了,不得不再次复印多份。

  受害人可以随时申请财产执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程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罗姨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雷某承担未能弥补部分的赔偿责任,追回损失。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待被告人有相应的财产之后,受害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程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一般情况下,对于诈骗等经济犯罪,受害人追回损失的方式有二种: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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