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入法 归为职业病
发布时间: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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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劳死”难被认定工伤 法官建议———
今年5月14日,年仅22岁的艾薇微(艺名)因长期通宵工作,积劳成疾,患上“急性混合细胞白血病”不幸去世。员工“过劳死”事件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针对“过劳死”维权难题,法官建议,将“过劳死”归为职业病,纳入法律保护体系。
“过劳死”难认定为工伤
海淀法院胡高崇法官说,“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须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患有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的。
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然而,“过劳死”却很难归为上述几种情形。很多“过劳死”案例中,员工都是由于长时间的过度劳累患上其他疾病,并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死亡,因此很难被“视同工伤”。
将“过劳死”归为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病等,而“过劳死”却不在其列。
胡法官说,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这种“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使患病员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其肆意安排员工加班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