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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结婚当天发现新郎手机存暧昧短信 索赔150万元
发布时间:2010-01-27      来源:

    去年5月9日是新人青青和小余摆喜酒的日子,但新娘却无意中在新郎手机上读到一条暧昧短信。青青质问新郎:“是不是有外遇?”两天后,新郎承认了,并请青青给他三个月时间考虑。不过3个月没到,新郎小余却出国读博士去了。

  过了几天,他给青青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不论千错万错都好,我已经考虑得很清楚了。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我已经不能再回头了,我们之间真的已经不可能了,我们离婚吧。就当作是你放过我也放过你自己……只有这样做才能让一切痛苦结束。”

  青青回邮:“离婚也许对你是最好的选择,让一切痛苦结束,你知不知道离婚是我痛苦的开始,老公,回不回头只在你一念之间。”

  1小时后,小余回邮:“其实,我从来没有爱过你。……当时,之所以选择了结婚,是为了结婚而结婚。”

  来来回回几封邮件后,青青同意离婚。5月31日,小余回国和青青一起到民政局,青青拿出事先准备的《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双方分割财产有一条写到:鉴于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约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

  青青说:“具体多少万她没填,让小余自己填,他觉得填多少合适就行。”最后,小余在《协议》上填了150万元,10年内付清。从此,双方离婚。

  可谁知,小余再次出国后不久,就把青青给告上法庭。近期江干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那天,青青来了。新郎的代理律师说:“那天当事人到民政局后,青青给了他这份协议,并说:‘要我满意为止,填得我不满意,我就不签协议。’迫于无奈小余填上了150万,这不是他真实意思,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青青的律师说:“《协议》写得很明确了,足以证明小余存在《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因为他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应该的,并非于法无据。”

  “就算小余有外遇,也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外遇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本质上的区别。”新郎律师辩解道。

  法官问青青:“小余家里的经济状况如何?”青青回答说:“小余通过我父母的协助下买房获利在100万元以上。”

  因双方分歧太大导致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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