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器官捐献照进阳光
发布时间:2013-03-27 02:54 来源:君健网
70%~80%的潜在捐献者因家属反对而无法实现捐献。此外,我国器官捐献工作还存在法律依据和协调员不足以及专门机构亟待设置等问题。为此,业内人士呼吁——让器官捐献照进阳光。
“我19岁,身体很好的,我的器官符合捐献条件吗?”一位女孩打电话到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
3月11日上午,20分钟内,这样的电话就响了两次。两天后,这位女孩的《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静静地躺在了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人李劲东的桌上。
日前,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由19个试点向全国铺开。消息一出,各地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咨询电话都“热闹”了起来。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每天的咨询电话就超过20个。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实现器官捐献683例,捐献大器官1869个。相比每年30万人等待移植,这个数字微不足道。然而对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来说,这意味着,阳光已经照进冰冷的角落。
立法保证顺利实施
3月12日早上,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任宫敬义与协调员匆匆赶往医院。
一位26岁的女孩意外身亡,器官捐献协调工作迅速启动。家属极度悲伤,拒绝捐献,但协调员仍去作最后的努力。
这对捐献协调员来说,是经常面对的情况。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郑树森表示:“器官捐献者虽然去世了,但其捐献的器官仍然存活,不但救治了移植受者的生命,也延续了捐献者的生命,器官捐献实现了受者和捐献者生命的延续,是人间的大爱。”
虽是人间大爱,器官捐献工作却并不顺利。“在实际工作中,70%~80%的潜在捐献者都是因为家属反对而最终无法实现捐献。”宫敬义说。因此,在成功的683例捐献背后,是数量庞大的不成功案例。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一个不同意都不行,因此我国器官捐献协调成功率比国外低太多。”李劲东说。
即使器官捐献者生前明确了捐献意愿,死亡后若父母、配偶等反对,器官捐献协调员也只得作罢。而国外则通过立法来赋予那些在临终前决定捐献器官的人坚持个人意志的权利,比如英国的《人体组织法》。
所幸,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正式施行,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专业机构亟待建立
3月12日晚上9点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谱还在加班。从去年11月开始,每天工作到11点左右,成为了他的常态。
“这几个月,我瘦了十几斤。”高新谱所面对的工作,千头万绪。原来,近一段时间,我国与器官捐献相关的各项政策都在研究和整理中,包括协调员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研发、管理体系建设等。
据他介绍,我国目前培养了332名协调员,人数少,水平参差不齐。“下一步我们要重新培训,使协调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高新谱说。
高新谱表示,对于器官捐献工作来说,现在最重要的不是法律依据不足、协调员不足的问题,而是专门机构亟待尽快设置,“否则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没有‘发动机’”。
2012年7月6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成立,成为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最高执行机构,解决了此前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没有独立机构,没有人员编制的情况。
但目前,在地方,只有天津市设立了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如果大多数省市都成立了管理中心,器官捐献工作前景就会很好。”高新谱说。
建立紧密合作网络
2012年11月27日下午,17岁花季少女吴华静的骨灰安放在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者墓园。此时,接受其肝移植的病人,已经能够下地活动。
吴华静的名字还出现在广东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者纪念碑上,至此,已经有525个名字永久镌刻在此。
李劲东认为,通过原卫生部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分配器官,设立器官捐献者纪念碑等针对性举措,是广东省器官捐赠数位居全国首位的重要原因。
今年1月1日~3月11日,广东省已实现器官捐献31例。2012年,仅广东省就实现器官捐献113例,器官捐献数量已经超过了其他渠道供给的数量。
与此同时,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器官捐献的成功经验至关重要。
郑树森说:“西班牙移植协会建立了以医院为基础的器官捐献系统,该国45个有移植项目的医院供体器官捐献占全部捐献数量的63%。”
而让李劲东焦虑的是,虽然目前广东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积极配合,但那些没有资质的医院则比较消极。“须与医院建立紧密结合网络的机制,这样才能使器官捐献工作短时间内获得突破。”李劲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