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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尚未纳入医保 致部分患者无法长期正规治疗
发布时间:2011-07-11 10:14     来源:君健网

  历经二十六年、先后十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于7月10日完成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在历时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求中,很多话题被重新审视并得到深入探讨——

  精神卫生立法:需要解开的三个问号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在全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持续26年以来,尚属首次。

  连日来,来自医学界、法律界、医学社会伦理学界的专家们,从不同视角,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对《草案》的关注。日前,在《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主办的《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来自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正面“交锋”,讨论非常激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问号一:会不会“被精神病”?

  《草案》中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最受关注。其中,把“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行为”作为精神病患者强制送治条件,争议颇多。

  人们担心,诸如越级上访、投诉检举等,会不会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从而“被精神病”?

  专家指出,《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其立法本意是规范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让真正的病人得到准确的诊断和适宜的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但从目前的状况看,这一章的26条,还要承担起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的任务。但目前由司法机关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很难操作,应该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概念细化。”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这样指出。他也是在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论证的专家之一。

  “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无疑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性。”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认为。

  针对“谁有权送治和接出精神病患者”,现在《草案》作出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医疗机构要在72个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够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唐宏宇认为。

  但也有专家指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

  对此,公益律师黄雪涛等人曾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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