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地位
当你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时,找过谁求助?
调查结果显示,求助于劳动部门的人数最多,占50%,卫生部门26.2%,安监部门12.2%。获得响应的情况是,14.5%的职业病患者获得了劳动部门的帮助,得到卫生部门帮助的有7.6%,得到安监部门帮助的有2.3%。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劳动者朴素的法律意识,职业病损害的应该是一种劳动权利,所以他们才会想到首先去找劳动部门。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职业病患者并不了解负责职业病防治的主要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叶明欣说。
2001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环节的卫生标准与普通的卫生标准不一样,什么样的企业应该有什么样的防护设施,卫生部门很多时候并不了解详情;如果企业违规生产,卫生行政部门既没有颁证权,也没有处罚权,责令整改,企业根本不当回儿事。” 叶明欣说。
鉴于这样的现实,卫生部(2005)31号文件(《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明确指出,安监部门负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中央编办(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这么说,从2005年开始,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的监管工作在文件上已经从卫生行政部门转到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但目前的情况是,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能力上显然与其应负的职责存在较大的落差,近几年,职业病防治工作几乎处于一种真空状态。”黄乐平说。
据黄乐平介绍,此次调查发现,目前县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边缘化状态,对于地方上的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利税大户,根本无从行使监管职责,更多的作用是善后。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职业病案件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才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处理,但牵头的往往是信访局,而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是列席参加,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时才体现出应有的工作职责。
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大量职业病案例,尤其是煤矿集体案件,都存在着单位注销后政府买单的情况,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作出煤矿关闭等行政行为时,严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致使无良企业顺利注销,最终加大社会成本。
“当务之急是《职业病防治法》应尽快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能真正担负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职业病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的职责。”黄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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