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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换肾死亡医院判赔60万 家属质疑肾源有问题
发布时间:2011-03-15 10:44     来源:君健网
   尿毒症患者杜女士接受肾移植后死亡,家属质疑医院诊疗不当且肾源有质量问题,起诉北京华信医院和河北沧州市人民医院,共索赔近90万元。前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已对此案一审宣判。司法鉴定认定两医院存在过失,与杜女士的死有因果关系,判决两医院赔偿共60多万元。

    女子肾移植后死亡

    家属诉称,2005年,37岁的杜女士患尿毒症到北京华信医院治疗。经过保守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来华信医院称河北沧州有肾源,须转到当地做肾移植。同年9月26日,杜女士转到沧州市人民医院。次日,由北京华信医院医师主刀做了胰肾移植术。手术后杜女士病情反而恶化。10月4日,杜女士接受移植胰肾切除术,术后当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

    两医院均称无过错

    家属认为,两医院存在诊疗不当,医院不能说明肾源合法来源,该肾源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医院收取2万元“肾源费”涉嫌非法买卖器官。因此,要求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肾源费、精神抚慰金等近90万元。

    庭审中,华信医院表示不同意杜女士家人的诉求,称肾源在沧州,为病人考虑才到沧州手术,这和民事侵权无关。此外,医院也没收“肾源费”。沧州市人民医院则称,该院手术室及消毒设施均符合规定,手术是华信医院人员做的,该院不应担责。

    鉴定显示存在医疗过失

    针对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两医院存在手术方式选择不够慎重、部分手术操作粗糙、术后活动性出血处理不当等过失。这些过失与病人死亡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75%,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赔偿参考范围为60%-90%)。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均参与治疗,责任比例难于准确划分,两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信医院虽否认收取“肾源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采信杜女士家人的说法。各项赔偿数额法院认定为60多万元。日前,朝阳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判决两医院赔偿杜女士家人各项损失60多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追访

    医疗机构禁收“器官费”

    一位医疗机构人士介绍,2007年5月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收取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但该人士透露,器官来源匮乏是器官移植手术最大的制约。捐献器官的数量和等候的患者相差悬殊。器官非法买卖因此难避免。

    前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王伟透露,拟建立信息库实现器官捐受信息对接。还会建立相关基金帮助有困难的器官提供者和受用者。相关草案修改稿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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