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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换了马甲巧变身的药物?
发布时间:2011-03-11      来源:网络收集

  天气冷热漂浮,爱美的女人总要付出挨冻的代价,倘若再赶上每个月的那几天,受冻还会演变成一种受罪,晴雯就是最好的例子。因为着了凉,这次月经来潮时,她的小腹胀痛得特别厉害。但因工作特别忙,怠慢不得,她只好买点止痛药先顶着。

  来到药店,热情的导购员向晴雯推荐了布洛芬,当她接过药后,却满腹疑问。

  说来也巧,晴雯的父亲最近关节炎又犯了,她带父亲到医院看病,医生就开了布洛芬。晴雯发现,虽然同是布洛芬,但它们的包装、说明书还是有些不同,适应证和用法用量也不一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药师答疑,牵出一个“新概念”

  导购员似乎看出了晴雯的心思,将店里的药师请了过来。

  药师: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晴雯:是这样的。我因为痛经,想买点止痛药,导购员向我推荐了布洛芬,恰好最近我父亲因为关节炎去看病,医生也给他开了布洛芬。我发现两种布洛芬有很多不同之处,这让我有些怀疑药的真假,不知如何选择?

  药师:呵呵,您的怀疑我可以理解。其实,布洛芬是一种“双跨”药物,就是说,它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作为处方药,它主要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脊椎炎、腱鞘炎等,最大剂量为每日2400 毫克,需长期服用;而作为非处方药,主要用于头痛、肌肉痛、痛经等症,最大剂量为每日1200 毫克,只能短期服用。

  晴雯:我不理解“双跨”药是个什么概念?为什么同一种药,它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呢?

  药师:这样吧,我画个简单的图形,让您从直观上理解一下。

  要理解“双跨”药物这个概念,首先得了解一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处方药(Rx)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才能购买,也就是说,处方药大多在医院才能买到;而非处方药,就是我们常说的OTC 药物,只要求病人仔细阅读说明书,按照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使用。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相对而言,乙类比甲类更安全。甲类OTC( )必须在药店出售;乙类OTC( )除药店外,还可在药监部门批准的宾馆、商店等地方零售。

  非处方药基本是从处方药转变(遴选)而来的,其中,部分药品的适应证可以在“限适应证、限剂量、限疗程”的安全应用前提下,作为非处方药使用;而对于消费者难以判断的适应证,则仍作为处方药使用。

  这些既作为处方药又作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就是“双跨”药物,此类药物在医院和药店都可以购买。不过,医院开出的“双跨”药,是作为处方药使用;而在药店购买的,则是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两者的使用范围、治疗的疾病以及用药的剂量和疗程等,都有所不同。

  听完药师的一番解释,晴雯疑云大解,道声谢后,爽快地买了药,回去继续加班了。

  网上检索,“双跨”药原来有很多

  总算赶完了工作,晴雯松了一口气,却没有想马上回家的意思。于是,她冲了杯热腾腾的燕麦,一边品味一边“神游”起来。想起今天在药店里的经历,她不禁对“双跨”药产生了兴趣,兴致勃勃地在电脑上检索起来。这不查不知道,一查还真吓一跳。原来,身边竟有这么多“双跨”药物。

  目前,国内“双跨”药物现有2300 多个品种,包括化学药物约300 种,中药2000 多种,其中尤以中成药居多。究其原因,可能是老百姓有一种普遍的意识,认为中成药安全性比较高,不良反应较少,所以更倾向于选择中成药。并且,很多中成药的适应证范围较大,部分药物的适应证很容易鉴别,消费者可安全使用;而部分适应证则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使用。因此,这些中成药从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双跨”药物的行列。

  拿三黄片为例,它是一种由大黄、黄连、黄芩组成的中成药,适应证包括清热解毒、泻火通便、急性胃肠炎、痢疾等。其中,“清热解毒、泻火通便”,病人很容易自行诊断,故以此为主要适应证时三黄片可作为非处方药,使病人可以在药店购买,便民利民。而“急性胃肠炎、痢疾”这些症状,病人不容易自我鉴别,必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故以此为主要适应证时,三黄片可作为处方药,须在医院凭处方购买。

  此外,在消费者能够简单地判断药品的适应证,进而合理地选择、安全地使用药物的基础上,“双跨”药物还有一个规律,就是以消化系统类和解热镇痛类药物居多。如法莫替丁,作为非处方药,它的适应证为缓解胃酸过多,口服每次20 毫克,24 小时内不超过40 毫克,连续服用不超过7 天,不推荐16 岁以下的病人使用;而作为处方药,其适应证为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应激性溃疡、急性胃黏膜出血,口服每次20 毫克,每日两次,疗程4~6 周。

  再如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嘱下长期或较大剂量地应用,可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心血管疾病等。作为非处方药,就属于受限药(用量及疗程给予限定),只能治疗感冒后的退热、镇痛(头痛、腰痛、牙痛等),若用于解热,期限不超过3 天;用于止痛,期限不超过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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