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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0-06-29 11:33     来源:君健网

     NO.6

    病志记录可能更加透明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解读: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

    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NO.7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这条新规无疑是最受百姓关注的亮点。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普通患者没有医疗知识,如何认定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

    目前,沈阳几家大型医院已经开始试行一百多个病种的临床路径,患者可以依据路径考察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但这尚需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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