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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0-04-26 10:19     来源:君健网

    七、成品输液的核对、包装与发放操作规程

  (一)成品输液的检查、核对操作规程:

  1.检查输液袋(瓶)有无裂纹,输液应无沉淀、变色、异物等;

  2.进行挤压试验,观察输液袋有无渗漏现象,尤其是加药处;

  3.按输液标签内容逐项核对所用输液和空西林瓶与安瓿的药名、规格、用量等是否相符;

  4.核检非整瓶(支)用量的患者的用药剂量和标识是否相符;

  5.各岗位操作人员签名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核对者应当签名或盖签章;

  6.核查完成后,空安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核对合格的成品输液,用适宜的塑料袋包装,按病区分别整齐放置于有病区标记的密闭容器内,送药时间及数量记录于送药登记本。在危害药品的外包装上要有醒目的标记。

  (三)将密闭容器加锁或加封条,钥匙由调配中心和病区各保存一把,配送工人及时送至各病区,由病区药疗护士开锁或启封后逐一清点核对,并注明交接时间,无误后,在送药登记本上签名。

  八、静脉用药调配所需药品与物料领用管理规程

  (一)药品、物料的请领、保管与养护应当有专人负责。

  (二)药品的请领:

  1.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药品的请领应当根据每日消耗量,填写药品请领单,定期向药库请领,药品请领单应当有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

  2.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不得调剂静脉用药调配以外的处方;

  3.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不得直接对外采购药品,所需的药品一律由药学部门药品科(库)统一采购供应。

  (三)药品的验收:

  1.负责二级药库管理的药师应当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请领单、发药凭证与实物逐项核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及有效期是否正确,药品标签与包装是否整洁、完好,核对合格后,分类放置于相应的固定货位,并在发药凭证上签名;

  2.凡对药品质量有质疑、药品规格数量不符、药品过期或有破损等,应当及时与药品科(库)沟通,退药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四)药品的储存管理与养护:

  1.药库应当干净、整齐,地面平整、干燥,门与通道的宽度应当便于搬运药品和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药品储存应当按“分区分类、货位编号”的方法进行定位存放,按药品性质分类集中存放;对高危药品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应当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与记录;

  2.药库具备确保药品与物料储存要求的温湿度条件:常温区域10℃~30℃,阴凉区域不高于20℃,冷藏区域2℃~8℃,库房相对湿度40%~65%;

  3.药品堆码与散热或者供暖设施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距离墙壁间距不少于20厘米,距离房顶及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规范药品堆垛和搬运操作,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倒置存放;

  5.每种药品应当按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遵循“先产先用”、“先进先用”、“近期先用”和按批号发药使用的原则;

  6.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等应当有规范的制度和记录。

  (五)已建立医院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药品存量应当与一级库建立电子网络传递联系,加强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所用药品应当做到每月清点,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七)注射器和注射针头等物料的领用、管理应当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参照药品请领、验收管理办法实施,并应当与药品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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