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将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实行“一费制”。
■意见规定
社区医院不设药事服务费
意见指出,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将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之一。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增加医疗机构收入而又不加重群众负担。还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获得更多补偿,并逐步改变基层药物滥用、超范围医疗的现状。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简化合并收费项目不仅方便患者就医,也便于监管。
对一般诊疗费设计统一的收费标准,也将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常见的诊疗流程,挂号、就诊、拿药、打针均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为患者提供适宜的药品、适宜的服务和适宜的技术。
收费调整不增加患者负担
意见提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同步调整,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相加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各种因素制定。
意见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各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同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补偿落实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回归公益性的同时,必须避免出现“大锅饭”。意见明确,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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