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并明确规定“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根据“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的规定,使得
《药品目录》内同样通用名的药品,即使商品名不同,也都能按规定得到报销了。
同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
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
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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