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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公布
发布时间:2012-05-11      来源:
  ■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价格项目

  ■特殊设备辅助操作项目不再另收耗材费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有望提高技术服务价格


  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地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新版《规范》没有增加收费项目

  新版《规范》是在2001年版和2007年版基础上,结合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修订而成。据新版《规范》制定参与者介绍,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央管项目、地方管价格”的原则,调整价格项目规范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助推作用。

  据这位参与者介绍,2010年修订的2007年版价格项目规范主要有4207项,新版《规范》没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为了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改革,新版《规范》将很多原来打包在一起的子项目变成了独立项目,因此在数量上变为9000多项。

  据悉,新版《规范》对改变传统直视手术操作路径的项目进行了单列,不再采用原“直视手术+设备使用费”的方式。比如,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不再按开腹胆囊摘除术+腹腔镜使用费的方式计价;对特殊设备辅助操作的项目进行了统一规范,项目内涵中已包括该设备所使用的全部耗材,不得再另收各种耗材费用;凡是腔镜、激光、微波等单列项目,不得再收取该设备的辅助操作费用。

  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收费

  根据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版《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要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各地还要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要同时明确相应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规范后的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等,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各地不得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价格管理要和医改举措衔接

  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落实新版《规范》的同时,还必须从严控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列入新版《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地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水平衔接,做好与公立医院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衔接。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地区,应结合新版《规范》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病种服务内容,逐步将疗效可靠、价格合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到按病种收费的服务包中。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适度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并做好与相关医改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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