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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命名9种内容被禁
发布时间:2012-03-21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日公布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同时出台《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规定和指南明确,“宝、灵、精、强力”等夸大性词意,“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绝对化词意,“处方、复方、药、治疗”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为保健食品命名的禁用词语。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9种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如“祖传、御制、特效、特级、顶级”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及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如“华佗、扁鹊、中华、华夏”等;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除“”之外的符号;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脑、眼、心”等,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规定强调,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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