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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孙谋骗老人房产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9-20      来源:

  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身份有些特殊,是祖父母与孙女。原来儿子一家三口起了谋取老人房产的心思,让老人先签了份合同卖房给孙女并放弃索要购房款。最终这份不代表老人真实意愿的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

  2011年8月8日,陈兴(化名)和老伴被儿子陈明(化名)一家从家里接了出来,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陈明一家将两位老人带到了济南市房管局,拿出了一份材料让父亲签字。

  “我当时想,是俺儿、俺孙女让签的,应该没啥问题,没多问就签了。”陈兴告诉记者,自己当时糊里糊涂签了字,事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就把自己跟儿子一家到房管局签字的事情告诉了三个女儿。之后老人和女儿们到房管局一了解,才发现之前签字的材料竟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把老人位于济南市中区经三路的一套近180平方米的房子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女陈芳(化名)。而且合同中两位老人还与儿子一家约定,不向孙女索要一百万元的购房款,这一百万元作为对孙女的资助。

  “我这套房子位于市中心,又这么大,要卖的话至少也是两百万,怎么可能一百万卖了?”82岁的陈兴老人很气愤,他和老伴就住在这套房子里,根本没有卖房的想法,何况还是分文不要地“卖房”。发现了儿子一家的“算盘”后,陈兴和老伴将合同上签订的买房人陈芳告上了市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撤销。

  陈兴和老伴的代理律师周桂华告诉记者,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焦点在于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愿。“虽然老人确实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并不清楚合同是要把房子以一百万元卖给孙女,这份合同并不符合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或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市中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陈兴和老伴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意识到要把房屋过户给孙女,也不清楚是房屋买卖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不是陈兴和老伴的真实意愿,判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撤销。房屋仍归两位老人所有。(据《齐鲁晚报》记者: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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