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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回巢”父母有权拒绝
发布时间:2012-10-08      来源:
    江西兴国读者梁纬、郭兰:儿子大学毕业后,曾在外独立生活了两年,后因工作难找,薪资水平低,于去年搬回家里和我们一起居住,并自此不再外出工作,一直靠年逾六旬的我们度日。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其搬离我们的住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法官:梁纬、郭兰的儿子,属于时下所说的“回巢族”,指的是独立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后,感到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又回到父母身边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梁纬、郭兰的儿子已经大学毕业,也并非没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也应当独立生活。基于财产、人身的独立性,他在“回巢”之后,向父母索要财物、强占住房,并不能因为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否定其对父母权益的侵犯。因此,梁纬、郭兰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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