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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检查知识你到底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0-01-13      来源:湘雅二医院
    病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和使用,医保报销、商业保险、住院报销、法医工伤鉴定、公检法调查案件、出生证明补办等场合都需要使用病历。掌握以下病历知识,将给您的工作生活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写下的文字、符号、做手术画的图表、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手术后的病理切片,皮肤或淋巴结活检的病理报告、骨髓穿刺结果报告、肾肝肺等器官穿刺结果报告,血液生化和血常规以其大小便的结果等。病历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而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医院统一保存。 

    有人认为正常的检查结果无须保存;有人认为小病小痛看个医生,可以不要病历,其实,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 

    一些病人对正常的结果比较忽视,其实正常结果也要保存好。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有的病人开始起病时小便是正常的,一个月后化验小便有了蛋白,有了肾的损害,治疗方案和药物也得改变。尤其是住院后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都是很重要的诊疗依据,一定要保管好。 

    在门诊,有患者认为小病小痛,不写病历开一点药,更省事,也就不写病历,有的医生也就不写了,这样对病人的健康不利。因为每种病在不同时间、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而且每一次不一定是同一个医生看病,即便是同一个医生,也不一定记得化验结果和病情。做好记录才能为医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便连续和有效地开展治疗,特别是治疗时间长的病,轻的如痤疮,重的如肿瘤,都需要系统治疗,病历记录病情经过和用药,再次看病作为参考,便于治疗。 

    病历属于私人档案,有保密性,病历的保存复印复制都有严格的规定。治疗、报销、鉴定……经常需要复印患者住院病历,那么,复印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医院病案室又可以提供哪些病历资料呢? 

    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保存于医院病案室内的病案,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为了对病人病情保密,复印或复制病案时,申请人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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