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结核病是指母婴或胎儿在妊娠全部过程中,及产后哺乳期发生的结核病。由于我国结核的高感染率和高发病率,妊娠结核病的发病率也较高,据报道,部分贫困地区的妊娠妇女中,其发病率高达5.7%。同时由于妊娠结核病有近1/3~1/2患者缺乏明显症状,或症状与妊娠期某些生理反应极为相似,因而容易被误诊或误治,造成结核的播散和重症化。 |
尽管目前有很多学者认为,随着强有力化疗方案的推广并日趋完善,妊娠对结核病的发展影响逐渐减小。但在临床工作中,我们依然发现妊娠期间,由于新陈代谢、血液循环、免疫和内分泌等功能改变,对于结核病的康复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如妊娠时甘油三酯增加,有利于结核菌的生长繁殖;孕妇免疫功能降低,尤其是T淋巴细胞功能降低,加之妊娠期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容易造成结核菌的播散;妊娠期卵巢分泌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状态,易致反复咯血;孕妇体内因胎儿发育,钙质消耗增加,从而降低了结核病灶的钙化能力;早孕期由于恶心、呕吐等妊娠反应,影响孕妇营养吸收,亦可加剧结核病情。另外,妊娠尤其是前三月也给抗痨药物的选择带来了不小难度,如利福平存在致畸作用,可出现肢体残废、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等;链霉素存在耳毒性,可致先天性耳聋;乙胺丁醇存在眼毒性,可能致视力减退、视野缩小、视神经炎;吡嗪酰胺的孕期安全性也未得到证实等。同时,结核病可使妊娠并发症,如流产、难产、子痫等发生率明显增加,并可能导致血行播散。另外,胎儿可能通过胎盘、吸入羊水或分娩时感染结核杆菌致早产或死胎。而且,肺结核病人在诊疗过程中还要经常进行胸片或胸部CT等检查,不可避免地接触大量X线,这对孕妇和胎儿均是有害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活动性及重症结核病人应该采取避孕措施。一旦妊娠应于头三个月内中止。同时建议在孕前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以便对结核病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待病灶稳定2~3年后再考虑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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