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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0-06-18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 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急性血吸虫病
  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1.4。

  3.2 慢性血吸虫病
  3.2.1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 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3.3 晚期血吸虫病
  3.3.1 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3.3.2 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
  3.3.3 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3.4 血清学诊断阳性,标准参见3.2.4。
  疑似病例:具备3.3.1与3.3.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3.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3.4。 
4 处理

  4.1 化疗
  4.1.1 个体化疗
  详见附录C。
  4.1.1.1 急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总剂量120mg/kg(儿童140mg/kg)的6天疗法。
  4.1.1.2 慢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40mg/kg一次顿服或1日2次分服。
  4.1.1.3 晚期血吸虫病一般可用吡喹酮总剂量60mg/kg,于1至2日内分3~6次服。
  4.1.2 群体化疗
  4.1.2.1 通过粪检抽样调查,以行政村为单位,凡血吸虫感染率高于20%的地区,不进行病原或血清学检查,对5岁以上、60岁以下当年有疫水接触史而无禁忌症的人群进行普治。普治用吡喹酮40mg/kg顿服或分2次服。
  4.1.2.2 对抽样调查感染率在20%以下的流行区,宜进行粪检或血清免疫反应检查,凡符合3.2.3或3.2.4条件之一者,给予吡喹酮40mg/kg治疗。
  4.1.2.3 渔、船、牧民及其他频繁接触疫水的人群,不作检查,按上述剂量每年治疗1次,或2次。
  4.1.2.4 中、重度流行区的家畜(黄牛、水牛为主)每年化疗一次,宜与人群化疗同步进行。家畜化疗黄牛可用兽用吡喹酮30mg/kg顿服,水牛25mg/kg顿服,猪30mg/kg顿服。
  4.1.2.5 化疗时间:在流行区,人群化疗一般可在入冬感染季节结束以后进行。家畜化疗最好与人群化疗同步进行。

  4.2 灭螺
  4.2.1 对钉螺面积大的流行区,一般宜处理易感地带的钉螺孳生地,以化学灭螺药氯硝柳胺杀螺为主,每年1~2次。辅以必要的、尽可能结合生产的改变钉螺孳生环境的灭螺方法。
  4.2.2 对钉螺面积较局限的流行区,以结合生产、水利改变环境为主,辅以药物杀灭。

  4.3 防护
  在感染性钉螺密度高的地方,特别是江、湖、洲、滩地区,必须做好血吸虫病防护工作。
  防护方法根据当地情况酌定。包括用杀尾蚴剂杀灭水中尾蚴、改变耕作方式,或进行防护性灭螺,或用涂肤防蚴剂,以避免或减少人群接触疫水,杀灭或排除水中尾蚴,或阻止尾蚴入侵。如已接触疫水可进行早期治疗。

  4.4 安全用水
  保护饮用水源,减少或避免人畜粪便污染;挖井或兴建农村自来水;或用加热或药物杀死尾蚴后再使用,以减少或防止尾蚴入侵。

  4.5 粪便管理
  在查清当地粪便污染水源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卫生建设,制定管理和处理粪便的具体措施,以防止粪便污染水源,杀死粪便中血吸虫卵。

  附录A

    病原学检查
    (补充件)

  A1 粪便检查
  A1.1 尼龙袋集卵孵化法
  操作步骤:取受检者粪便约30g,先置于40一60目/in的铜丝筛中,铜丝筛置于下口夹有铁夹的尼龙绢(260目/in)袋口上,淋水调浆,使粪液直接滤入尼龙绢袋中,然后移去铜丝筛,继续淋水冲洗袋内粪渣,并用竹筷在袋外轻轻刮动助滤,直到滤出液变清。取下夹于袋底下口的铁夹,将袋内沉渣淋洗入三角烧瓶。若需加做沉淀镜检,可在烧瓶中吸取沉渣3~4滴放在载玻片上,抹成涂片,涂面应占载玻片面积的2/3。涂片的厚度以能透过涂片尚能看清印刷字体为标准,将涂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全片镜检时间不宜少于2min,每份粪便至少检查两张涂片,镜检时应仔细识别血吸虫卵和其他蠕虫卵。然后将盛有粪便沉渣的三角烧瓶加水至离瓶口1cm处,放入孵化室(箱)或在室温下孵化。一定时间后取出烧瓶,观察毛蚴。一般需观察2~3次,观察时间随温度高低而不同。温度高时孵出较早;温度低时毛蚴孵出迟。气温超过30℃时,第1次观察可在0.5~1h后进行,阴性者可在4h后观察第2次,8h后观察第3次,3次均为阴性者,判作阴性结果;气温在26~30℃时,可在孵化后4h开始观察,阴性者8及12h再观察1次;气温在20~25℃时,则可在8h后观察第1次,12h后观察第2次;如利用自然气温孵化,一昼夜之间的气温悬殊,可在操作后的次晨再观察1次;气温在20℃时则在12h后和24h后各观察1次。一般室温在20℃上下时,可利用自然气温孵化,无须加温。
  观察毛蚴时,应将烧瓶向着光源,并衬以黑纸板。要注意毛蚴与水中原生动物的区别。如有怀疑,可用毛细吸管吸出,在显微镜下鉴别。
  A1.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A1.2.1 操作步骤
  A1.2.1.1 置尼龙绢片于受检粪样上,用软性塑料刮片在尼龙绢片上轻刮,粪便细渣即由绢片微孔中露至绢片表面。
  A1.2.1.2 将定量板(3cm×4cm×2.5cm,板中圆孔的孔径为3.5mm,刮平后,孔中可容粪量41.1mg)放在载玻片中部,以刮片从尼龙绢片上刮取细粪渣填入定量板的中央孔中,填满刮平。
  A1.2.1.3 小心提起定量板,粪样即留在载玻片上。
  A1.2.1.4 取一张经甘油孔雀绿溶液浸渍24h的亲水性玻璃纸(30mm×30mm),盖在粪便上,用橡皮塞或另一块载玻片覆于玻璃纸上轻压,使粪便均匀展开至玻璃纸边缘。
  A1.2.1.5 编号后置于室温25℃,相对湿度75%下过夜,镜检。对薄壳虫卵,如钩虫卵等的透明时间以0.5~1.0h为宜,最长不能超过2h。否则会因透明过度而漏检。
  A1.2.1.6 每份粪样至少需做2张涂片,以镜检每片平均检出的虫卵数乘以24即为1g粪便中的虫卵数(EPG)。
  A1.3 集卵透明法
  操作步骤:将粪便充分搅匀后,取5g置于搪瓷杯中,加水调成粪液。把粪液通过60目/in的铜丝筛淋水滤入2只套叠在一起的尼龙袋中(袋深20cm,袋口直径8cm,外袋260目/in,内袋120目/in)。然后移去铜丝筛,继续淋水冲洗袋内粪渣,并把袋轻轻振荡,使加速过滤,直至滤出液变清为止。用药勺刮取外袋内全部沉渣,分作涂片。在沉渣涂片上,覆盖经甘油-孔雀绿溶液浸渍24h的亲水玻璃纸(2cm×5cm),以牙签压匀,置室温中过夜,次日镜检。以全部沉渣获得的虫卵数相加,再除以5得出每克粪便中虫卵数(EPG)。

  A2 直肠活组织检查
  按医院常规进行。本法可用于医院内对疑似病人的诊断,不宜用于普查。

  A3 肝脏及其他组织活检或手术标本病理检查
  对于无病史者,肝脏及其他组织活检或手术标本病理检查发现血吸虫卵的都可确诊。

  附录B

    血清免疫学检查
    (补充件)

  B1 环卵沉淀试验(COPT)
  B1.1 常用方法
  B1.1.1 虫卵:热处理超声干燥虫卵粉。以重感染兔血清(接种尾蚴1500~2000条,42天的兔血清)测试环沉率>30%为合格。
  B1.1.2 操作方法:先用熔化的石蜡在洁净的载玻片两端分别划两条相距20mm的蜡线,在蜡线之间加受检者血清2滴(0.05~0.10mL),然后用针头挑取干卵约100~150个,加入血清中,混匀,覆以24mm×24mm盖玻片,四周用石蜡密封后,置于37℃温箱中,经48~72h后用低倍(80~100×)显微镜观察反应结果,疑似者应在高倍(400×)显微镜下加以识别。
  为简化操作亦可选用预制干卵PVC膜片,只需加入血清,置湿盒中37℃保温经24h取出,倾去血清,加少量盐水显微镜下观察反应。
  B1.1.3 反应标准:典型的阳性反应为泡状、指状或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边缘较整齐,有明显的折光。其中泡状沉淀物须大于10μm(约相当于两个红细胞大小),才能定为阳性。阳性反应的标本片,应观察100个成熟虫卵,计算其沉淀率;阴性者必须看完全片。
  阴性反应:虫卵周围光滑,无沉淀物;或有小于10μm的泡状沉淀物。
  阳性反应的强度和环沉率:
  a.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小于虫卵面积的1/4;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小于虫卵的长径。
  b.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大于虫卵面积的1/4;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相当于或超过虫卵的长径。
  c. “+++”虫卵周围出现泡状、指状沉淀物的面积大于虫卵面积的1/2;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相当于或超过虫卵长径的2倍。
  B1.2 双面胶纸条法
  B1.2.1 虫卵:热处理超声干燥虫卵粉。以25mg/mL的重感染兔血清y-球蛋白为标准血清,测试环沉率>30%为合格。
  B1.2.2 操作方法:取国产打有双圆孔的双面胶纸(厚度约150μm,圆孔直径16mm孔,间距8mm),先将其一面的覆盖纸揭去,然后粘贴于载玻片上,胶纸条须与玻片紧密粘牢,不能留有空隙。然后再揭去胶纸条上面的覆盖纸,用适宜的滴管滴加2滴约50μL血清于圆孔中,覆以盖玻片(22mm×22mm)后,置37℃孵箱中,观察48~72h结果。
  B1.2.3 反应标准:同B1.1.3。

  B2 间接血球凝集试验(IHA)
  B2.1 常用方法
  B2.1.1 抗原:为用葡聚糖凝胶G100初步纯化的可溶性血吸虫卵抗原致敏的绵羊红细胞。所用绵羊红细胞先经2.5%戊二醛醛化及1∶5000鞣酸溶液鞣化后再行致敏。致敏后的红细胞以含10%蔗糖及1%正常兔血清的pH7.2PBS配5%悬液,分装安瓿低压冻干封存。每批致敏红细胞作效价测定,滴度达1∶1280~2560为合格。
  B2.1.2 操作方法:
  B2.1.2.1 启开安瓿,每支以1mL蒸馏水稀释混匀备用。
  B2.1.2.2 用微量滴管加4滴(0.025mL/滴)生理盐水于U型微量血凝反应板第一排第二孔内,第三孔空白,第四孔加1滴。
  B2.1.2.3 第一孔内储存待检血清,并从中吸取血清1滴加入第二孔内,充分混匀后,吸出两滴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各加1滴。在第四孔混匀后弃去1滴使第三孔、第四孔血清稀释度分别为1∶5,1∶10。
  B2.1.2.4 用定量吸管吸取致敏红细胞悬液,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内各加1滴,立即旋转震摇2min,室温下静置1h左右,观察结果。
  B2.1.2.5 每次试验均应有阳性血清及生理盐水作阳性和阴性对照。
  B2.1.3 结果判断:
  B2.1.3.1 阴性反应为红细胞全部沉入孔底,肉眼见一边缘光滑,致密的小圆点。
  B2.1.3.2 阳性反应。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边缘呈现不规则的皱褶。
  +++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充满整个孔底。
  ++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面积较+++者小。
  + 红细胞大部分沉集于孔底,形成一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的红细胞,肉眼见周边模糊(或中间出现较为明显的空白点)。
  B2.1.4 反应标准:以血清1∶10稀释出现阳性反应可判为血吸虫病患者。
  B2.2 二氨酚致敏法
  B2.2.1 抗原:为日本血吸虫虫卵可溶性抗原(SEA)及成虫尿素溶解性抗原(AUA)混合而成,其比例为SEA10mg/L十AUA20mg/L。所用绵羊或人“O”型红细胞经5%戊二醛醛化后,用二氨酚法致敏。致敏后的红细胞中加入含10%蔗糖及1%正常兔血清的pH7.2PBS,分装后冻干保存。每批致敏红细胞以阳性参考血清作效价测定滴度达1:640~1280,阴性血清及盐水对照不出现凝集者为合格。
  B2.2.2 操作方法
  B2.2.2.1 冻干致敏红细胞为每支0.5mL,使用前用1mL生理盐水稀释摇匀。
  B2.2.2.2 在“V”型(90°)血凝板中,将受检血清用生理盐水做1:5~1:640倍比稀释。
  B2.2.2.3 除1∶5稀释孔外,其余每孔加滴(0.03mL)致敏红细胞,振荡30s,静置60~90min观察反应结果。
  B2.2.3 反应标准:以110稀释孔呈强凝集(+++)为阳性反应。

  B3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B3.1 常用方法
  B3.1.1 抗原:虫卵可溶性抗原。
  B3.1.2 操作方法
  B3.1.2.1 于微量聚苯乙烯塑料板的凹孔中加入0.2mL以pH9.6碳酸盐缓冲液作1∶3000(或1∶1000,随抗原效价而定)稀释的虫卵抗原,置4℃过夜。
  B3.1.2.2 次日倾去抗原,用含有0.05%吐温-20的磷酸缓冲盐水(PBS/TpH7.4,0.01mol/L)洗涤3次,每次5min。
  B3.1.2.3 于凹孔中加入以PBS/T作1∶200稀释的受检者血清0.2mL,37℃ 2h。
  B3.1.2.4 倾去血清,以PBS/T洗涤3次,每次5min。
  B3.1.2.5 加入以PBS/T作1∶1000稀释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结合物0.2mL,37℃ 2h。
  B3.1.2.6 倾去酶标记结合物,以PBS/T洗涤3次,每次5min。
  B3.1.2.7 加入0.2mL邻苯二胺(OPD)底物溶液〔10mg OPD+pH5.0柠檬酸缓冲液25mL+30%过氧化氢(H(下标始)2(下标终)O(下标始)2(下标终))10μL〕0.2mL,37℃,30min。
  B3.1.2.8 在各凹孔中加入2mol/L硫酸(H(下标始)2(下标终)SO(下标始)4(下标终))0.05mL以中止反应。
  B3.1.2.9 在酶标专用比色计上读取492nm光密度(OD)值。
  B3.1.2.10 每次实验均设阳性参考血清对照,同法求出其OD值。以此对样本血清OD值进行校正。
  B3.1.3 反应标准:据Dynatech酶标专用比色计测定结果OD值≥0.5为血吸虫阳性。
  B3.2 使用纯化抗原的ELISA法
  B3.2.1 抗原:经50%~75%饱和硫酸铵纯化的日本血吸虫虫卵可溶性抗原(AEA)。
  B3.2.2 操作方法:
  B3.2.2.1 已包被AEA抗原的40孔聚苯乙烯塑料板用前以PBS/T(pH7.4)洗涤1次。
  B3.2.2.2 血清用PBS/T稀释成1∶200,每孔加0.1mL,每份血清加2个孔,置有盖湿盒内,20-37℃温育30min。
  B3.2.2.3 去尽反应板孔内的液体,用PBS/T灌满各孔,3~5min后去尽孔内液体,如此反复洗涤3次。
  B3.2.2.4 每孔加1∶1000稀释辣根过氧化物(HRP)酶结合物0.1mL,同B3.2.2.2~B3.2.2.3温育和洗涤。
  B3.2.2.5 加OPD底物溶液(OPD20mg+pH5.0柠檬酸磷酸盐缓冲液50mL,用前加30%H(下标始)2(下标终)O(下标始)2(下标终)20μL)0.1mL,同B3.2.2.2温育。
  B3.2.2.6 每孔加2mol/LH(下标始)2(下标终)SO(下标始)4(下标终)25μL,终止反应。
  B3.2.2.7 用酶标检测仪读取492nm的消光值。每份标本求出2孔实测的OD平均值,再用标准血清予以校正。
  B3.2.3 反应标准:每次每板标准血清的OD值应控制在0.79~1.15范围,若达不到此质控范围,应重测试。
  标本OD值≥0.5判为阳性。
  B3.3 PVC薄膜快速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
  B3.3.1 抗原:日本血吸虫可溶性虫卵抗原(SEA)与8mol/L尿素溶解性虫卵抗原(JEU)等量混合。
  B3.3.2 操作方法:
  B3.3.2.1 实验前先在已包被抗原的PVC薄膜背面编号,洗涤液(0.05%吐温盐水)洗一次,然后每孔加PBS/T0.2mL。
  B3.3.2.2 按编号加入待测血清及参考血清(每批作一个阴性对照,一个阳性对照),每孔10μL,混匀,置37℃ 5min(如放25℃室温,则10min)。
  B3.3.2.3 孵育后,倾去稀释血清,用洗涤液连续洗8次,控干。
  B3.3.2.4 加入按工作浓度稀释的酶结合物,每孔0.2mL放37℃ 5min。
  B3.3.2.5 倾去酶结合物,先用洗涤液洗8次,再用蒸馏水洗一次,控干。
  B3.3.2.6 加入已加3%H(下标始)2(下标终)O〈sub〉2(下标终)的四甲基联苯胺(TMBS)底物液,每孔0.2mL,反应5~10min即可观察结果。
  B3.3.3 反应标准:
  B3.3.3.1 目视判断:按每批的阳性对照及阴性对照判断结果。阳性为鲜蓝色,阴性基本无色。
  B3.3.3.2 分光光度计比色判断:不用H(下标始)2(下标终)SO(下标始)4(下标终)终止,则选用590nm波长比色,以P/N≥2.1判为阳性(P--病人OD值;N--正常人OD值)。

  B4 胶乳凝集试验(LA)
  B4.1 血清标本用生理盐水1:10稀释。
  B4.2 在反应板(黑色,与妊娠诊断胶乳试验使用的相同)各格子上分别滴加稀释血清以及阳性和阴性控制血清各1滴(50μL)。
  B4.3 滴加血吸虫胶乳试剂1滴(50μL),轻轻摇动10min,有清晰凝集者为阳性,不出现凝集者为阴性。
  B4.4 1∶10稀释血清阳性者可进一步倍比稀释,重复上述测定,呈现凝集的血清最高稀释度即为抗体滴度。

  B5 单克隆抗体斑点酶联试验(Dot-ELISA)
  B5.1 用取样环将待测血清点滴至NC纤维膜(以毛面为正面)上,置70℃ 30min或37℃ 2h。将点好的纤维膜连同参考阳性和参考阴性血清的纤维膜一并置染色盘内。
  B5.2 将1号试剂(PBS)加200mL蒸馏水,充分溶解后即为PBS溶液。
  B5.3 取上述PBS溶液150mL,加2号试剂(吐温),充分混匀后即为PBS-吐温溶液。
  用此溶液20mL封闭洗涤纤维膜30min,倾去溶液。
  B5.4 取3号试剂(单抗酶结合物)加PBS-吐温溶液10mL,充分混匀后加至含纤维膜的染色盘内。置室温0.5~1h,中间轻摇数次,倾去溶液。
  B5.5 用PBS-吐温溶液洗涤纤维膜3次,每次5min,倾去溶液。
  B5.6 将4号试剂(底物)加PBS溶液(无吐温)20mL,混匀后再加5号试剂(H(下标始)2(下标终)O(下标始)2(下标终))然后加至染色盘中,轻摇数次,15min后倾去底物溶液。用蒸馏水洗涤2次以终止反应。染色后的纤维膜置暗处晾干保存。
  B5.7 仔细观察纤维膜上所呈的颜色反应,并与参考血清所呈现的斑点显色反应相比较。以斑点色泽超过参考阴性血清者为阳性反应。根据阳性反应强度可判以+~+++反应。

  附录C

    治 疗
    (参考件)

  C1 急性血吸虫病
  C1.1 支持和对症治疗重症患者,可先用氢化考的松或地塞米松加入补液中静脉滴注,退热改善症状后开始病原治疗。
  C1.2 病原治疗可采用吡喹酮总剂量120mg/kg(儿童140mg/kg)的6天疗法,其中二分之一剂量在第1及第2日分服完,其余二分之一在第3~6日内服完。每日剂量3次分服。

  C2 慢性血吸虫病
  吡喹酮40mg/kg一次顿服或1日2次分服。亦可采用成人总剂量50~60mg/kg(儿童体重小于30kg者按总剂量70mg/kg计),2日疗法,每日量分2~3次在饭后或餐间服,体重超过60kg者仍按60kg计算剂量。治疗可由医务人员送药上门,或定点发药,年老、体弱,伴发其他疾病者应在当地血防组或卫生院住院服药,服药期间及服药结束后3~5天内应适当注意休息,减轻体力劳动,避免高空和水上作业。

  C3 晚期血吸虫病
  C3.1 病原治疗:对大多数肝脏功能代偿良好的晚期病人,可用总剂量60mg/kgl日或2日疗法。对年老、体弱、肝功能较差或有夹杂症的病人可用总剂量60mg/kg3日疗法或90mg/kg6日疗法。每日剂量3次分服。
  C3.2 对症治疗
  C3.2.1 巨脾:凡脾脏肿大达Ⅲ级,或脾肿大达Ⅱ级,并伴明显脾机能亢进者,或脾肿大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者,均为脾脏手术的适应症。手术治疗有单纯脾切除术、脾切除加责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加门奇静脉血流阻断术、脾肾静脉分流术等。
  C3.2.2 腹水:治疗原则与一般肝硬化腹水相同。内科治疗可采用中西医结合疗法。西医治疗包括支持疗法、限制钠盐与水分摄入、营养与支持药物的应用、合理使用利尿剂等。中医则辩证论治。
  C3.2.3 上消化道出血:应先内科处理。包括补充血容量、纠正休克、止血剂的合理使用、垂体后叶素静脉滴注与三腔管气囊填压止血,必要时也可考虑内窥镜注射硬化剂止血,或去甲肾上腺素冰水溶液洗胃。内科治疗出血停止和全身情况改善后,如无手术禁忌症,应在短期内择期进行手术治疗,以免近期再次发生上消化道出血。内科保守疗法无效时,亦应果断及早地进行急症手术,如胃底曲张静脉缝扎术、脾切除加门奇静脉血流阻断术或分流术等。
  C3.2.4 肝性昏迷:宜采用综合性治疗措施,包括消除肝昏迷诱因,如控制上消化道出血并清除肠道积血、限制蛋白质摄入量、停用利尿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口服抗生素抑制肠道细菌产氨等。对症处理,包括合理的饮食和营养、降低血氨药物的应用、支链氨基酸和左旋多巴的使用,等等。
  C3.2.5 侏儒:先用吡喹酮进行病原治疗。剂量可用70mg/kg的1日或2日疗法。每日剂量3次分服。如治疗后1年左右生长发育未获明显改善,可用性腺激素、甲状腺素或促性腺激素治疗。

  C4 吡喹酮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吡喹酮对日本血吸虫病的适应范围很广。急性、慢性与晚期病人,包括夹杂多种其他疾病的血吸虫病患者,一般均耐受良好,能顺利完成治疗。但多年来临床经验表明,伴有严重心律紊乱或心力衰竭未能控制,晚期血吸虫病腹水肝代偿机能极差,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症的病例,一般不宜治疗。对各种类型精神病及癫痫患者,用吡喹酮治疗亦应极其慎重,一般应在较好的医院内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措施准备。囊虫病患者有血吸虫感染时,吡喹酮治疗血吸虫病必须谨慎。 

  附录D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D1 本标准适用于血吸虫病流行区普查发现病人〔唯环卵沉淀试验(COPT)环沉率可放宽至1%〕及各医院诊所诊断血吸虫病患者,并对病人进行分期和病原学治疗。

  D2 诊断病人所用的血清学诊断方法需采用相对标准化的抗原,或试剂盒。

  D3 药物治疗:采用吡喹酮片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裘丽妹、陈名刚。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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