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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患者在治疗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05-16 03:41     来源:君健网

  早期有传染性的病人应予隔离(包括性交)。皮肤黏膜损伤用高锰酸钾溶液清洗后,外涂红霉素软膏或5%白降汞软膏,所用过的敷料应焚烧;被污染的餐具和衣物均应消毒。对患者及被感染者都应进行检查和治疗。

  感染1年内的患者应在治疗后每3个月复查梅毒血清试验1次。1年以上的患者每半年复查1次,共2—3年。神经梅毒患者血清复查不能少于3年。正在治疗的孕妇在整个孕期小应每月做1次血清试验,产后应按梅毒分期复查。

  患者在就医时,应如实回答医师的询问,在应用青霉素前应详细告诉医生自己既往有哪些药物过敏史,如哮喘、异位性皮炎等,以便医生根据这些情况慎重决定是否做青霉素皮试。

  梅毒患者(特别是早期梅毒),在治疗后24小时内可发生雅·赫二氏反应,即可能发生暂时发热、乏力、关节痛、肌病、恶心、头痛、皮疹加重等症状。这些现象并非药物过敏反应,而是药物在体内造成大量螺旋体死亡,释放出异性蛋白而引起的反应,24小时左右慢慢缓解,不必停止治疗.患者了解了这些,可避免不必要的惊慌。

  2年以上的梅毒患者,尤其是用四环素或红霉素治疗的病人,应争取做脑脊液检查,以排除无症状的神经梅毒。

  梅毒患者的配偶和治疗前所生的子女均应进行检查。

  晚期梅毒患者在治疗期间会出现病灶性反应,如心血管梅毒患者在注射青霉素后可出现心绞痛、心律不齐,甚至发生主动脉破裂,也可使神经梅毒症状加重等。对这种治疗矛盾,除对症专科治疗外,应先进行预备治疗,一般都采用口服碘化钾,注射次水杨酸铋针等,共治疗4—6周。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分娩出的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转为止,一旦发现有症状要进行治疗。对未充分治疗或不是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或对娩出的婴儿在没有条件检查及进行血清试验随访者,建议对婴儿进行治疗。

  治疗后的观察期间,每次复查对均须做详细的体格检查(包括心脏透视),晚期构毒及神经梅毒须做脑脊液检查。在观察期内,每次检查如果均正常.就不需要继续观察了。另外,早期梅毒经治疗症状可消退.血清反应可阴转。而晚期梅毒血清反应不会阴转.有血清持续阳性者称血清固定反应,只要达到损害消失.就不必无休止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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