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充分治疗的早期梅毒患者.在治疗后第1年内应每3个月复查1次、第二年每6个月复查1次.第三年未最后复查1次.共随访3年。每次复查包括临床症状和血清学试验。若血清学试验滴度下降并阴转,临床症状无复发.可终止观察。
(2)如有血清复发,血清学试验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如RPR(梅毒快速反应血浆毒试验)或USR试验阴转后滴度又超过1:8者或临床症状复发,即应进行复治。复治时要加倍剂量治疗,还应根据情况做腰椎穿刺,抽取脑脊液进行检查.以除外无症状性神经梅毒。
(3)早期梅毒充分治疗后,定期随访中发现血清阳性固定不阴转,滴度也不下降,即无临床症状,也应考虑做脑脊液检查,以除外无症状神经梅毒的可能。发现血清固定可再做一次抗梅毒治疗。
(4)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治疗后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即使再无限制治疗也不能使血清转阴,只须详细检查除外神经梅毒、心血管与其他内脏梅毒,并对血清固定者定期复查血清滴度外,如仅为血清固定阳性而滴度不升高,临床上也无复发表现者,可不必复治。
(5)妊娠期梅毒治疗后,产前应定期进行梅毒血清检查,每月检查1次,产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定期随访。
(6)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出生时血清反应阳性者、应在出生后第1个月、2个月、5个月、6个月及12个月分别接受仔细随认。要随访观察到血清阳转为止,一旦发现症状。应进行抗梅毒治疗。未经充分治疗,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应对婴儿进行治疗,并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对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如出生时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至6个月时血清反应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者,可除外梅毒。
(7)神经梅毒和心血管梅毒除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查外,应在有关专科随访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