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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医生须经专业考核
发布时间:2010-08-31      来源:新快报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一次审议稿规定“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对急救医疗的反应时间进行了更细化规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一审稿中规定,独立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执业护士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对此,有市人大代表认为,急救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即使满足了这一要求的医生和护士也不一定有急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一定胜任急救工作。

  因此,二次审议稿新增了条款: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120”急救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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