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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学校参考标准》: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发布时间:2010-07-16      来源:健康报网
  教育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意见》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学校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方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意见》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应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应全面禁烟。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同时下发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以及高校。(记者谭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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