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获悉,《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已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该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鼓励紧急现场救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合法程序认定,可由政府予以补偿。
草案提出,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这些器械紧急救护。同时,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草案还明确,轨道交通站点、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大型工业企业,都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这些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草案提出,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居委会、村委会应配合做好社会急救的全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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