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卫生厅出台了《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范基本药物采购。
《方案》提出,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所在地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县级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执行。
《方案》规定,多家企业生产的竞争性产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量价同招,“双信封”评审,最低价中标。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明确采购数量,采取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临床急需、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采购有困难的基本药物,或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限价挂网或定点生产方式采购。基本药物拟中标产品公示期为7天。
《方案》明确,实行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统一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合同提供药品的行为等实行不良记录公示。
世界卫生组织称世界能更好对付下次... 上一篇 | 下一篇 发改委等部门将用2年清理基层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