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有“毒”究竟该怪谁
发布时间:2011-02-24 02:22 来源:君健网
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了2010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链员工因污染致残。报告说,在苹果公司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工厂,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据了解,137名工人中,部分员工正遭受被迫离职的压力。(2月17日《北京晨报》)
苹果究竟有没有毒,的确并不能全由苹果自己来决定,种植苹果树的土壤有没有被污染,果农有没有喷洒剧毒农药,销售商有没有给苹果“美容”上蜡,尽管看似不过是些外部因素,但却同样是判断苹果有没有毒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和准则。
在这一点上,作为公司的苹果与作为水果的苹果其实并无不同。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例,企业是不是真的尽到了社会责任,仅仅从这家企业自身的管理流程、产品质量、员工福利来看,其实还并不足够。既然一家企业不可避免存在上下游的商业往来,即便在其产品、服务以及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企业责任都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地得到了保证。但只要这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存在企业社会责任上的污点,作为采购商,自然也就无法置身事外,撇清干系。这就好比一段河流有没有被污染,除了要确保这段河流没有污染物排入之外,同时还要保证上游来水也是干净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苹果公司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当然不能满足于独善其身,而同样要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纳入其中。
应该承认,137名中国供应商员工因污染致残,苹果公司的确不能置身事外。既然企业行为总是相互影响的,供应链上的企业出现责任事故,也的确有可能缘于采购商价格压得太低,出于维持利润而不得不放松安全生产环节。不过,假如仅仅因为苹果承认了137名中国工厂员工因污染致残,便乐得让苹果公司来当垫背,甚至将相关责任一股脑推到苹果公司身上,其实同样是对企业责任的曲解与误读。
首先,企业之间固然也有连带责任,但作为当事企业,显然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没有理由将自身企业责任全部推给下游采购商的道理。此外,假如企业责任的维系全部寄望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也同样并不可靠。在对于企业责任的认定与咎责上,法律显然不应该缺位。
基于上述视点,当中国工厂员工因污染致残,竟然被苹果公司公布的供应商责任所曝光时,显然不能顺水推舟地推卸责任。中国供应商总当“血汗工厂”,也不能全怪“苹果”们心黑,中国企业自身社会责任的短板,倒是更应感到汗颜,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盲区,也更应被首先审视并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