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科普 > 健康老人 > 老人故事
退休老人该如何维权?(上)
发布时间:2012-05-17      来源:
 近年来,在诉讼领域,职工因退休后待遇或因退休后再就业时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等事项提起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老年人维权的一大热点。通过对涉及老年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发现,有些老年人仅有维权意识,却对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知之较少。在此,法官通过几个案件,指导退休老人该如何维权。

  退休后再就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案例:江先生退休后到某私立学校的经济管理学院担任院长,双方签订了到期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私立学校向江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后因双方就续约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江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私立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江先生是退休后到该私立学校任职的,其已享受退休待遇,故据此认为,该私立学校与江先生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按雇佣关系处理,江先生要求该私立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该项请求。

  法官解释:像江先生这样退休后再继续工作的事例很常见,这既可以发挥余热,又能增加家庭收入。但现阶段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其实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将退休后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法院只能认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建立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因此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是不能享受所有的劳动权利的。同时,在现实用工中,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一般考虑的是此类用工成本低廉且非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却往往忽略了此类用工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那就是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一旦聘用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就应当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相比,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的“劳务聘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方面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也有了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据《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八旬老院士八上雪域高原  上一篇 | 下一篇  老年人不会成为社会负担

 
提交评论
junjian99.com  关注白领健康  专注疑难杂症
关于君健网和医学 - 网络营销中心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隐私权政策
©2005-2015   君健网    湘ICP备130093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