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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得干涉老人婚姻自由
发布时间:2011-05-04      来源:中国妇女网
  案例:

  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你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方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主某与周某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大胆地追求幸福,运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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