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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收取考试费
发布时间:2012-08-24      来源: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区、市)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考务费;各省(区、市)考试机构向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同时,取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费。 

  《通知》要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省(区、市)考试机构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所需支出,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及各省(区、市)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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