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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2009-11-04      来源:互联网

  标准: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

  3、凡有下列疾病者: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3)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大三阳。

  (5)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4、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单项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5、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进一步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

  (4)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二、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各级认定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的申请人数量、分布地域,定点定期进行(即指定若干医院在确定的期限内,一般不少于3天,然后再视情况确定1天为缺检人员补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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