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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禁用七类词
发布时间:2011-09-2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本报讯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拟订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修订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于10月8日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鼓励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和申报。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为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物品。保健食品新功能不得作为已批准保健食品的增补功能。

  新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禁止使用七类词语,包括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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