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针对食用后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企业应实施一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办法》明确,针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实施二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企业应实施三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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