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王女士上月底在当地一家医院开了8盒乳腺贴,拆开一盒后用了发痒过敏。前天,她向本报新闻热线求助,剩下的7盒药可否退掉。开了的药还能不能退?患者意见截然不同。
昨 天记者走访几家大医院药房发现,窗口均贴有“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记者在窗口询问了几位正在拿药的人,赞同此告示的人说,药品关系人们生命和 健康,随便能退,谁来保证安全;反对者说,如果是医生的责任开错了药,或者用药出现过敏,药开多了,退就可以避免浪费。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上王女士开药的医院,院方说,按国家规定发出的药原则上是不能退换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药,要有开药医生的签字和药剂科的鉴定。
“患者要求退药的事在医院经常发生。”一家医院主任医师宋先生说道。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注明,“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宋医生说,如果市民因特殊情况想要退换药品,需要与医院 协商并经开药医生签字同意,以下三种情况医院一般会予以退药:①药品质量有问题,如过期药、被上级药监部门通告停用的药;②医生开错药,如给糖尿病人开葡 萄糖注射液;药房发错药,发的药与医生开的不符;③对药物过敏,或该药有严重的副作用,还未拆开包装者。 退药时要提供药品处方和发票,除了获得开药医生的签字外,千万不能拆开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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