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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禁忌中药临床应把握8项原则
发布时间:2015-04-21      来源:

    19世纪中期,西欧地区因孕妇服用“反应停”药物,引发胎儿畸形“海豹症”,20多个国家有上万名“海豹娃娃”出生,震惊了全世界。医药业界痛定思痛,具有开创性的药物上市后再评价工作亦由此逐步展开。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除了“致畸性”,还有“非致畸性”,杜惠兰教授说,后者包括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黄疸、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肾毒性和耳毒性等。

    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孕期用药与近三分之一的严重胎儿畸形具有相关性。药物涉及抗生素类、抗痉挛类、抗甲状腺素类、酒精、激素类、抗肿瘤药或免疫功能抑制药、镇静安定药、吗啡类药物、抗甲状腺药、治疗糖尿病药等。药物的性质、剂量、亲和性、给药途径和药物相互间作用都是影响药物致畸的因素。

    杜惠兰介绍,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先是瑞典、然后是美国,逐渐遍及欧美国家,实行孕期用药分级制度。比如美国FDA就根据药物对动物和人类不同程度的致畸危险分为5级。

    杜惠兰表示,妊娠早期慎重用药、选择对孕妇胎儿安全的药物以及孕期合理用药是防范风险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的合理用药,一是把握用药时间和剂量,宜短不宜长,剂量不宜过大;二是及时调整用药剂量,紧急抢救缓解病情后及时调整到安全剂量;三是检测治疗药物浓度,尤其是在非口服给药治疗时;四是慎用子宫收缩药;五是不可滥用抗生素药物;六是首选口服给药,尽量局部用药,避免全身用药。

    谈到妊娠禁忌中药,杜惠兰指出,我国古代医家很早就对妊娠禁忌药有所认识,秦汉时期《神农本草经》就记载了具有堕胎作用的6种中药。《中国药典》1953年版中未记载妊娠禁忌药,而从1963年版至今的药典中收录的妊娠禁忌药,分为“孕妇禁用药”“孕妇忌用药”“孕妇慎用药”三类。《中药学》从第一版至今收载了妊娠禁忌药,将其分为“孕妇禁用药”“孕妇忌用药”“孕妇慎用药”“孕妇不宜用”四类,个别记载为“不宜多服”。而《中医妇科学》教材第2版至今都指出,妊娠期间,凡峻下、滑利、祛痰、破血、耗气、散气以及一切有毒药品,都宜慎用或禁用。

    杜惠兰认为,妊娠禁忌中药临床应用应把握8项原则。

    一、强调治病与安胎并举。孕妇患病,尤其是急危重症,邪气肆虐,不予荡涤,则伤母损胎。此时,即使药性峻烈,只要辨证正确,使用得当,亦可“病去胎安”,否则,因畏惧用药而致邪气日盛,正气比衰,“母将羸弱,子安能保”。禁忌药为不得已而为之,当与安胎药兼用。

    二、强调辨证论治。妊娠期用禁忌药,关键是辨证准确,紧扣病机,用药得当。据报道,用活血化瘀中药治疗先兆流产,可起到安胎作用。但必须有明显瘀血征象,切不可妄投化瘀之品。临床使用可配合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手段。

    三、强调配伍应用。药物之间经过配伍,可起到增效、减毒,或拮抗、增毒的作用。禁忌药必须与其他药物适当配伍,才能降低不良反应,减少损害,有医家认为,经合理配伍,有些禁忌药可不忌。

    四、注意用量及炮制、品种、产地、制剂等。用量宜轻,或逐渐增量;禁忌药炮制后或可不忌;品种产地不同,所含成分有别,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制剂也是降低毒性的措施。

    五、注意胎龄问题。禁忌与否与胎龄相关。早期应用妊娠禁忌药流产发生率较高。研究发现,禁忌药多数有抗早孕作用。报道显示,以妊娠六到七个月或晚期使用禁忌药为多。

    六、注意了解药理知识。目前对妊娠禁忌药的妊娠毒理作用的报道逐渐增多,包括抗生育作用、兴奋子宫平滑肌、致流产、死胎作用,致畸作用等。同时应指出,动物实验中有一定毒性的药物,临床应用应予注意,但并非绝对不可用。复方配伍中药,一些中药的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或减轻、消除。中药的毒性还与应用剂量和疗程有关。

    七、遵循中药配伍规律。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1995版药典将所载“十八反” “十九畏”内容,统称为“不宜同用”。

    八、注意把握中西药物联用。中西药物联合应用时,应以中西医双重理论为指导,动态实施辨证论治。要详细了解中西药物各自特性,扬长避短。掌握中西药物的药学知识,注意配伍禁忌。仔细询问病史和用药史。因病情需要联合用药时,首先要确定中、西药单用是否对母体及胎儿不利,同时还要注意服用后是否会危及母胎,以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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