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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明确近期民族医药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0-12-31      来源:

  加强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在新疆、内蒙古、青海、广西等民族地区建立省级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做好20位名老民族医药专家的医技医法、临床经验、学术思想的传承研究,并建立名老民族医工作室。加快整理继承一些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

  整理出版150部民族医药文献,完成仫佬族等8个民族常用技法、用药、秘方验方、养生保健等文献的抢救性发掘整理研究。

  做好藏、蒙、维等民族8个优势病种的临床评价研究和傣、朝、壮等民族特色诊疗技术的规范化研究。针对民族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研究民族医10~15个病种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

  研究藏、蒙、维、傣、朝、壮、瑶、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药材或有毒药材的炮制工艺,阐释原理。鼓励民族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的应用与开发。

  调查研究民族药物资源情况,加强品种保护,支持资源基地建设,推行药材GAP实施,鼓励规范化种植,保证民族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对资源紧缺的民族药药材,逐步解决替代品和发展种植、养殖。

  做好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

  筹建全国民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遴选建设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和实施推广示范单位。加强对民族医药专家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制定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标准、民族医药常见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修订藏、蒙、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将民族药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作为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分批修订藏药、蒙药、维药标准;提高300种藏药、蒙药、维药及药材标准;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民族药药材标准,制定和修订体现民族药特色的炮制规范;鼓励和引导民族药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药标准研究提高工作。

  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

  完善藏、蒙、维、傣、朝、壮医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将农村具有民族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行性调研。

  民族地区在制订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政策时,应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民族医诊疗项目及民族药纳入相应目录,适当提高新农合中民族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目录》中增加民族药品种目录。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专家的作用,指导民族地区加强对民族药研制技术和评价标准的研究,保证藏、蒙、维等民族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规范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制定民族药制剂在本辖区内调剂使用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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