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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医疗秩序或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了对医生和医疗秩序的保护力度,明确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列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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