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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服务等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发布时间:2015-01-07      来源:

    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指导性目录之中。《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等要求。

  《办法》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该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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