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讯 > 医改动态
非食用化工品需加印“禁用”标志
发布时间:2011-04-29      来源:
    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生产企业要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4月26日,在全国质检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质检系统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

  首先是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密切跟进卫生部门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度,依据卫生部门公布或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严格审核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暂未公布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其次是规范标志标注。质检系统将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在产品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产品标志中标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上市销售的还应标明含量。

分享到:

精神卫生法草案拟规定不得强迫他人...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国正式制定食品中的三聚氰胺限量...

 
提交评论
junjian99.com  关注白领健康  专注疑难杂症
关于君健网和医学 - 网络营销中心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隐私权政策
©2005-2015   君健网    湘ICP备130093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