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讯 > 医改动态
国家药监局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邮售药品
发布时间:2010-11-01      来源:《京华时报》

  即日起,国家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等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邮售药品是当前一种常见的药品销售方式,近年来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了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流通市场的一种途径,同时还有一些医疗机构自制的药品和制剂,依照药品法规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也往往通过邮售方式非法进入市场。同时,患者邮购药品尤其购买处方药后,因得不到医师、药师的用药咨询和指导,容易给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对此,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不开具(或伪造)处方销售、超范围使用、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以及互联网交易等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出售药品和医院制剂。

分享到:

“中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在广...  上一篇 | 下一篇  李克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加快公...

 
提交评论
junjian99.com  关注白领健康  专注疑难杂症
关于君健网和医学 - 网络营销中心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隐私权政策
©2005-2015   君健网    湘ICP备1300935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