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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机构补偿新政的三大焦点
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
  焦点一  3渠道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原则由财政补助。具体包括3个渠道: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专项补助经费;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增加医保支付;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之后,出现较大收支缺口的往往是以前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意见》对这一群体给予了特别关注,要求各地政府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焦点二  基层不单设药事费

  在《意见》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中,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多种收费合一,不单设药事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会有何变化?

  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值班医生告诉记者,挂号时须交3元。在这3元中,实际上包含0.5元的挂号费和2.5元的诊疗费。此外,如果病情需要注射,还要单独收取注射费。例如,皮下注射为每人次0.5元。而《指导意见》指出,根据测算,多种费用合并后的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

  《意见》要求,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各地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之后,患者负担会不会加重?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将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医疗服务收费调增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

  焦点三  补偿如何到位

  补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众多卫生厅(局)长担心的问题就是,如果补偿责任过多集中于市(县),基层政府将不堪重负。

  《意见》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各省(区、市)统筹考虑地方各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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