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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健康报

  4月17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指出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据悉,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经济上的扶助。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发出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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