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在2011年底前至少要选择10到20个县(区)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辖区到2012年底前至少为50%以上,到2013年底前至少为80%以上。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卫生部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每个社区、乡镇应当设置至少2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编制规划。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可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设备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规定,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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