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
《通知》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通知》规定,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考试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应当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卫生部将建立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国家级题库,作为各省命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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