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区卫生所开药与药店同价
发布时间:2011-02-15 04:40 来源:君健网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名单日前正式公布,从18日开始,全省由政府举办的1422个基层医疗机构将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与药店同价。
据介绍,从18日开始,我省共核定899个乡镇卫生院和523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按照医疗服务人员和辖区人口比例分别为1.15%和0.8%的规定,核定全省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22220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1000名,核定后的工作人员将享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还将改革,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的人、财、物、技实行统一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如查妇科、胃镜等费用)、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每人次10元,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均可报销;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补偿,政府每年补偿金额将达11.5亿元左右。
据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梁法兴介绍,每年12月底将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并处罚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时,我省将于近期对307种基本药物重新招标,进一步降低基本药价。